哈爾濱建筑勞務公司提醒您我國《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協商一致確定試用期期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六個月高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限作了不同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工作崗位或者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或者重新人職,都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常見的勞務分包關系有三種,分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三種勞務合同都有其好的地方,也各自有局限性,所以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優勢
1.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一般,但靈活性較強,便于用人單位對員工的進行選擇;
2.能夠刺激員工之間的競爭,提高工作積極性。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優勢
1.勞動關系穩定性高;
2.便于對勞動合同的管理;
3.員工有對企業的歸屬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優勢
勞動關系為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