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建筑勞務公司提醒您勞動合同的變更對于建筑勞務公司非常重要,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違法《勞動合同法》,導致一些不必要的勞務糾紛。
(一)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所作的修改和增減。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即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具有相對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履行一定程序后才可以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應當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協商一致;二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二)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基本原則,但也有例外,即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或者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還表明,用人單位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后應當對其單方進行調崗。
實踐中,對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以《崗位說明書》、《崗位責任書》和考評制度等有關崗位職責內容文件為標準對員工進行判定。